2024年04月23日

园区政策

1.税收政策

n基建物资及设备进口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税。

n境内货物入区视同出口实行出口退税。

n区内货物进入境内销售按货物实际报验状态征税。

n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

n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费政策。

n区内企业之间货物交易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n区内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企业除外)从区外购进并用于生产消耗的水(包括蒸气)、电力、燃气视同进口货物实行退税。

n经批准或授权可以享受的税收政策。(赋予区内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政策及经批准或授权的其它关税政策)

2.贸易管制政策

n除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则另有规定外,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

n区内生产制造的手机、汽车零部件等重点产品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中剔除。

3.保税监管政策

n区内保税存储货物不设储存期限

n进口货物入区保税。

n区内企业之间保税货物可以自由流转。

n具有整车进口口岸的地级市行政区划内(含直辖市)的综合保税区可以开展进口汽车的保税存储、展示等业务。

4.外汇政策

n进出区(境内区外)货物可用外币或人民币结算。

5.综合保税区特殊贸易便利化政策

n区内加工制造企业可以利用剩余产能承接境内区外委托加工。

n区内实施企业自主备案、合理自定核销周期、自主核报、自主补缴税款并简化海关业务核准手续。

n区内新设的研发设计、加工制造企业,经评定符合有关标准的,直接赋予最高信用等级。

n除禁止进境的外,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口且在区内用于研发的货物、物品,免于提交许可证件,进口的消耗性材料根据实际研发耗用核销。

n对境内入区的不涉出口关税、不涉贸易管制证件、不要求退税且不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物品,实施便捷进出区管理模式。

n区内实行数据自动比对、卡口自动核放,保税货物点对点直接流转。

n区内企业进口的医疗器械用于研发、展示的,可以不办理相关注册或备案手续。

n文物自境外入区实施入区登记审核。艺术品在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免办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批准文件。

n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口已获批的人用疫苗或体外诊断试剂,可在具备必要监管查验条件的综合保税区内查验。境外入区的食品,如需检测的,在抽样后即放行,对境外入区动植物产品的检验项目,实施“先入区、后检测”,根据检测结果进行后续处置。

n对注册在综合保税区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出口飞机、船舶和海洋工程结构物等大型设备,不具备实际入区条件的,可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

n区内企业可以办理集中申报手续。

n允许非保税货物以非报关方式进入综合保税区,与保税货物集拼、分拨后,实际离境出口或出区返回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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