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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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综合保税区发展绩效评估办法》

(署贸函〔2024〕8号)


    1月8日,海关总署印发《综合保税区发展绩效评估办法》(署贸函〔2024〕8号)。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情况

    2019年1月,《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要求“海关总署要继续做好牵头工作”“加强安全准入监管和事中事后监督”。海关总署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于2020年4月研究制定了《综合保税区发展绩效评估办法(试行)》,并开展2020至2022年3个年度的综合保税区发展绩效评估工作。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部署,更好发挥绩效评估工作“指挥棒”作用,进一步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海关总署会同相关部委修订完善了评估办法及指标体系。

    二、修订原则

    (一)坚持质量第一。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整合并减少与进出口货物贸易值相关的指标,降低该类指标分值权重,通过优化指标体系,进一步引导综合保税区优化产业结构,提高整体效益,发挥集聚辐射作用。

    (二)坚持守正创新。继续按照试行办法利用“定量+定性”指标开展综合评估的思路,保留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指标,修订完善与新时期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指标。立足科技自立自强,增加和优化创新发展情况指标,鼓励引导综合保税区创新发展。

    (三)坚持统筹兼顾。统筹各综合保税区区位、业态和设立时间等差异,最大程度兼顾公平性和可比性。考虑普遍性,将共性业务发展情况纳入定量指标;考虑特殊性,将功能性强且效果好的特色业务发展情况纳入定性指标。

同时,将办法由“试行”转为正式实施。

    三、评估办法主要修订内容

    修订后条文总数不变,共19条。其中,删除6条,将有关内容整合至其他条款;新增6条,包括进一步明确评估工作目的、适时对指标体系进行修订等内容;其余13条保留并优化。

    (一)关于总则的修订。

    1.明确评估办法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

    2.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承担综合保税区建设运营发展的主体责任,综合保税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承担属地责任。

    (二)关于结果应用。

    1.明确分地区进行评估排名,将中部地区单列,由试行办法的按东部地区、中西部地区划分调整为按东部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和东北地区划分;

    2.延长综合保税区培育期,由试行办法3年延长到4年,充分考虑新设综合保税区参评情况,首次参评且被列为C类的综合保税区不予通报或约谈、不纳入退出序列;

    3.调整通报和约谈范围。由试行办法规定对全国和分地区评估结果皆为C类的,调整为设立5年及以上且全国评估排名后3位、分地区评估排名结果为C类的综合保税区,进行通报或约谈。

    4.调整退出要求。将试行办法规定的设立5年及以上,且连续两年全国排名后5位、分地区评估结果为C类综合保税区调整为全国排名后3位,连续两次因评估不理想被通报或约谈的,由海关总署研提退出建议名单。将试行办法“一刀切”式的整体退出调整为根据实际情况核减规划面积或撤销综合保税区。

    (三)关于数据来源。

    明确建立跨部门信息沟通和共享机制。原则上由海关总署与相关部委“总对总”确定指标数据,减少地方报送数据的指标,为基层减负,并确保最大程度的指标数据口径统  一、数据真实。

    (四)关于指标名称。

将《办法(试行)》的“量化指标”名称优化表述为“定量指标”,将“辅助指标”名称优化表述为“定性指标”,契合指标的作用和内涵。

    (五)关于评估程序。

评估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在3至6月实施。海关总署可对评估周期、评估工作完成时限予以调整,以应对特殊情况;可按需要对采集的数据和材料进行抽查、实地核查。

    四、评估指标体系主要修订内容

    (一)定量指标。

    共五类20个。

    1.规模效益:保税业务进出口值、海关税收、货物贸易涉外收支总额、期末企业从业人员。

    【修订内容】下调权重,从50调为30。删除“进出口总值”“一般贸易进出口值”“经营总收入”“税务部门税收”“活跃企业数”五项指标。将“加工贸易进出口值”“物流货物进出口值”优化整合为“保税业务进出口值”。

    2.质量效益:单位面积保税业务进出口值、保税业务进出口值增幅、单位面积货物贸易涉外收支额、期末单位面积企业从业人员、期末人均保税业务进出口值、单位面积海关税收、活跃保税企业数。

    【修订内容】提高权重,从20调为35。删除“单位面积经营总收入”“单位面积税务部门税收”两项指标。将“单位面积进出口值”优化为“单位面积保税业务进出口值”,将“进出口总值增幅”优化为“保税业务进出口值增幅”,将“同期活跃企业数增幅”优化为“活跃保税企业数”。增加“期末人均保税业务进出口值”一项指标。

    3.开发利用:期末批准规划面积验收率、期末封闭围网面积开发率。

    【修订内容】下调权重,从10调为8。删除“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一项指标。

    4.集聚辐射:进出区货物总值(二线业务)、保税业务进出口值占其所在地级市同期进出口值比重、区域内销进口货值。

    【修订内容】提高权重,从10调为15。新增“区域内销进口货值”一项指标。将“进出口总值占其所在省(区、市)同期进出口比重”优化为“保税业务进出口值占其所在地级市同期进出口值比重”。

    5.创新业态:维修业务进出口值、研发业务进出口值、租赁业务进出口值、跨境电商业务进出口值。

    【修订内容】提高权重,从10调为12。将指标“租赁贸易”修改为“租赁业务”。

    (二)定性指标。

    1.加分项:2项。地方政府落实责任情况(最高37分)、创新发展情况(最高58分)。

    【修订内容】新增“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向国务院申请设立综合保税区承诺事项落实情况”“综合保税区所在地级市人民政府专题研究综合保税区发展情况”“创新管理机制情况”“区内企业相关资质情况”“区内企业参与标准制定情况”等五项加分指标;删除“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复制自贸试验区与综合保税区相关改革试点经验落地实施情况”两项指标。拓展“有效协同开展管理工作情况”“区内企业创新获奖情况”“区内企业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数”加分规则。

同时,提高“定性指标”中“创新发展情况”分值,加分上限从16分提升至58分,其中“区内企业创新获奖情况”加分上限提升至30分(最高)。

    2.减分项:4项。地方落实安全环保管理责任不到位(最高扣30分)、区域建设不充分(最高扣17分)、区域企业运作不规范情况(最高扣41分)、统计工作不规范(最高扣3分)。

    【修订内容】新增“区内存在重大违反国土空间规划的开发建设行为”“区内企业存在严重不实贸易行为”两项减分指标,后者扣20分;删除“建设延期”的三项指标。

    修订后的定量指标得分采用功效系数法计算,定量指标、定性指标按照6:4的权重纳入总分,确定最终各综合保税区排名分类。


文件_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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