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八条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北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河北省数字经济发展规划(2020-2025年)》《秦皇岛市数字产业发展“十四五” 规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 加强财政资金支持
统筹使用一流国际旅游城市建设及高质量发展资金重点支持数字经济企业技术研发、产业化、应用示范项目等。(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二、 支持头部企业
对首次进入全国电子信息企业竞争力百强(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竞争力百强(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中国互联网企业100 强(中国互联网协会) 榜单的企业,在省奖励100万元的基础上,市级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进入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百强(河北省高新技术产业协会)名单的数字经济企业,市级给予每家20万元奖励。(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责任单位: 市财政局)
三、 支持数字企业提升规模
电子信息制造业企业营业收入首次突破 5 亿元(含)、 10 亿元(含)、20亿元(含)、30亿元含)、50亿元含)、100亿元(含),市级分别给予10元、20万元、40万元、6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奖励。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含)、2亿元(含)、5亿元(含),市级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4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责任单位: 市财政局、市统计局)
四、 支持数字企业落地
鼓励数字经济企业落地我市或在我市设立研发中心或分支机构(子公司)。对新引进市域外数字经济企业,经过认定且在我市入统纳税的,按照其营业收入年纳统数据,对应第三条政策奖励标准,市级加倍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企业落地后提升规模,按照第三条政策执行。(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外事商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统计局)
五、 支持企业数字化转型
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工业互联网试点项目、工业控制系统信息安全试点项目、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项目、智能化数字化项目,市级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六、 首购首用补助
对电子信息制造、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企业首购首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或重大创新产品,且研制生产方和采购方均为市内企业,市级按照购买价格的 20%给予风险补偿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七、 支持企业争取上级政策资金
对5G、大数据与物联网、信息技术制造业、人工智能及应用领域建设的产业化及应用示范项目和以新一代信息技术为支撑的电子商务、信息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领域的平台经济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专项资金。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汽车、装备、钢铁、县域特色产业集群领域龙头企业建设的数字化转型工程研究中心申报河北省工程研究中心。 支持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申报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秦皇岛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会)
八、 降低数字基础设施运营成本
建立通信基站用电报装便捷通道,支持具备条件的5G基站转供电改直供电。电网容量扩容时,预留5G基站用电量需求。( 牵头单位:市通信办、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国网秦皇岛供电公司)
九、 其他事项
(一)数字经济和数字企业指《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 2021)》(国家统计局令第33号)界定范围内的企业。
(二)头部企业指上一年度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发布的电子信息企业竞争力百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竞争力百强,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的中国互联网企业100强,河北省高新技术产业协会发布的河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百强。
(三)同一企业(项目)不享受重复奖补,补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上年度地方贡献。
(四)以上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由市发改委会同工信、外事商务、财政等有关部门负责具体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