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7月27日

园区动态

综合保税区基础和监管设施设置规范


    一、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综保区”)基础设施标准

    综保区行政管理部门应严格依据经批准的综保区规划控制面积和四至范围进行规划设计;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已经供地的,依法办理供地手续,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填海形成的土地,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无商业房地产用地;基础设施开发建设完毕,实现七通一平。

    二、综保区区内与区外之间隔离围墙标准

    综保区区内与区外之间应设置隔离围墙(设立在独立海岛上的综保区可视情特殊处理),隔离围墙应为不间断全封闭式隔离设施,不得有破损和缺口。隔离围墙距地面的总净高度不低于3米。距隔离围墙内、外直径5米内不得有永久性建筑(公共配套设施除外)。地面平整、硬化,无病媒生物孳生地,场地及周围环境应具备有效的防控鼠类的设施,符合国家标准《病媒生物综合管理技术规范环境治理鼠类》(GB/T31712)的相关要求。

    隔离围墙通过综保区的河道应不间断,河道两边地面以上高度不低于2.5米,河道围墙应设至河床。

    (一)永久性围墙:分为金属网状、金属槛栅、实体墙等式样。

    1.金属网状式:由基座、金属网状钢管架、铁丝网组成。

    (1)底部:地面以上为内砖外水泥砂浆罩面或浇注水泥式基台,高0.5米以上。

    (2)中部:为金属菱型网状钢管架结构。钢管与金属网间距,金属网与底部基台间距均不大于0.01米。

    ①钢管(或方钢)高度不低于2.5米,直径不小于0.07米;

    ②金属网高2.2米,宽1.5米,网丝直径不小于0.005米;

    ③网眼见方不大于0.0025平方米。

    (3)上部:横排列三根带刺铁丝网、每根间距0.1米或高为0.3米的金属网。

    2.金属槛栅式:由基座、金属槛栅组成。

    (1)底部:地面以上为内砖外水泥砂浆罩面或浇注水泥式基台,高0.5米以上。

    (2)中部:中部金属槛栅与实体水泥柱间距、与底部基台间距均不大于0.01米。

    ①槛栅实体水泥柱之间间隔5-6米;

    ②金属槛栅为直径不小于0.015米的方、圆钢加顶端枪尖组成;

    ③金属槛栅间距不超过0.1米。

    3.实体墙式:由底座、实体建筑材料组成。

   (1)底中部:内砖外水泥浆罩面或水泥浇注,横截直径不小于0.25米。

   (2)上部:横排列三根带刺铁丝网,每根间距0.1米。

    (二)过渡性围墙:由水泥桩和铁丝网组成。

    1.铁丝网:高2米、长3米,可以拆卸。铁丝网下部应安装网眼直径小于0.01米、高度大于0.5米、底部缝隙不大于0.01米的金属防鼠网。

    2.桩头略高于网,两个桩头间距3.2米。

    三、进出综保区卡口设施及有关监管设施标准

    (一)卡口:综保区设置货物卡口,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行政卡口、基建物资临时出入口。货物卡口应配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控制系统和设备,并且与海关联网。行政卡口及基建物资临时出入口应设置电子闸门放行系统及视频监控系统,不允许货运车辆出入。基建物资临时出入口在使用完毕后予以关闭或改造成永久性围墙。

    (二)查验场地:综保区内应设有符合海关规范的查验专用场地,其面积视具体业务情况确定。查验场地应配有可供海关使用的查验平台及必要的查验、安全防护设备和必要的病媒生物监测控制设施,应按海关监管要求配置与海关信息化系统联网的卡口、电子地磅和必备的照明设施等,如有冷链食品查验需求,还应配备冷链查验平台和与海关信息化系统联网的冷链查验设施。如需开展特定商品和特殊物品查验、监管业务的,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海关总署有关要求。

    (三)监管仓库:综保区内应设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监管仓库,配备必要的病媒生物监测控制设施。监管仓库应与查验平台相接并安装有照明设施。如有冷链食品存储需求,应设置符合海关要求的存储冷库。

    (四)道路设施:综保区内应建设满足海关监管需要的道路设施,并配备必需的监管装备。

    (五)监控系统:沿综保区隔离围墙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和报警系统,保证海关对围墙周界全方位无盲区监控。在海关认为有必要实施视频监控的其他地点,如监管仓库、查验场地、卡口等处设置与海关联网的视频监控系统。所有报警系统设施不能对人身造成伤害。视频监控系统应按照《海关视频监控系统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设置。

    (六)检验检疫处理场所和设施:如有检验检疫业务需要,综保区内应设置符合相关要求的检验检疫处理区和配套设施,设置药械仓库,标识明显清晰。

    (七)信息化管理系统:综保区应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信息化管理系统,满足外汇、税务等部门有关业务监管信息共享的管理需要。

    四、海关办公用房及监管配套设施

    综保区行政管理部门应提供以下办公用房及监管配套设施:

    (一)监管用房:综保区货物卡口应设置满足海关监管需要的工作用房。

    (二)办公用房:综保区行政管理部门应提供满足海关监管需要的办公场所。办公用房内应有专供企业办理货物进出区手续的办事大厅和相关办公设施。

    (三)专业技术用房:如有检验检疫技术需求,应根据区域产业发展为驻区海关提供符合要求的检验检疫专业技术用房。对于紧邻国境口岸或可直接进出境的综保区应设置检验检疫专用的隔离区。

    (四)监管配套及办公设施:综保区行政管理部门应保证海关办公所需水、电供应以及网络、通信线路的畅通。


附件:综合保税区基础和监管设施设置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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